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2011-01-30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第二条第(二)项有关提交“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制定日期 |
已废止、失效条款或内容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
||||||
12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
2011.1.30 |
第二条第(二)项 |
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
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有关提交“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废止或失效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