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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的通告 
京地税地[2009]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16
根据国务院第546号令(2008年12月31日发布)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的规定,现将2009年度征收房产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凡坐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