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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淄自然规划规〔202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淄自然规划发〔2022〕47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局、分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对项目和资本的吸引力、承载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降低工业项目用地成本,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竞买人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可不再缴纳保障资金。

二、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款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余款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可不计利息。

三、土地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土地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约定比例向土地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土地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土地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土地出让人并可请求土地受让人赔偿损失。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3月1日



文稿解读|关于《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2022-03-01发布机构: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乔彦铭联系电话:533-2771717


现将《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对项目和资本的吸引力、承载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降低工业项目用地成本,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我局拟继续执行《关于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优惠政策。

二、起草依据

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

2、原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

3、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淄自然资规﹝2020﹞1号)

三、起草过程

近日,我局起草了《关于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2年1月21日将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就相关问题向市政府进行了请示,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报市自然资源局法规科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通过。

四、主要内容

1、工业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竞买人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可不再缴纳保障资金。

2、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款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余款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可不计利息。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2年3月1日,施行日期是2022年3月1日,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简明问答|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简明问答解读
发文日期:2022-03-01 发布机构: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乔彦铭联系电话:533-2771717
一、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对项目和资本的吸引力、承载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降低工业项目用地成本,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结合我市实际,决定继续续期《关于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通知》的出台有哪些依据?

答: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

2、原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

3、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淄自然资规﹝2020﹞1号)

三、《通知》具体有哪些内容?

答:1、工业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竞买人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可不再缴纳保障资金。

2、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款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余款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可不计利息。

3、土地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土地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约定比例向土地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土地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土地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土地出让人并可请求土地受让人赔偿损失。



来源: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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