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4年1月15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26日
甘肃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规范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 人社厅发〔2013〕53号)、《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机构,是我省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基地根据地区和领域发展需要,按照“优化布局、示范引领、突出特色、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基地的行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组织基地工作交流,监督指导基地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是所推荐基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基地使用和管理,制定实施具有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特点的基地管理政策措施。
第六条 基地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施教机构建设的培训实体,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业务上接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管理单位的指导。
第七条 获准设立基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施教机构是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承担基地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基地设立
第八条 申请设立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一般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是本行业、本领域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骨干。
(二)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
(三)为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能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还要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四)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大规模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建立网络化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五)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每年培训专业技术人才不少于1000人次。
第九条 基地的申报及认定。
(一)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实行定期申报、动态管理。
(二)基地主要从具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有良好基础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市州、部门或行业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及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中遴选。优先从市州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中遴选。
(三)具备条件的施教机构填写《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考察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施教机构进行公示后予以认定。
第十条 经认定的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公布,颁发“甘肃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证书。
第四章 基地运行
第十一条 基地要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紧密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跟国内科技发展前沿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地区、部门和行业发展需要,基地主要承担相应区域、领域和行业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以及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 基地要聘请继续教育和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评估小组,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要求,提出基地的培训规划、课程设置等,报管理单位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基地要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特别是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断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
第十五条 基地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主要形式包括:承办国家级和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项目;举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的培训;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与培训课程;举办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等。
第十六条 鼓励基地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保障政府人才培训任务的基础上,主动为社会上各类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岗位进修、能力提升、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等服务。
第十七条 基地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创新培训内容,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不断提高培训水平,逐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八条 基地应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与重点领域权威研究机构和领头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及时引入最新科研成果、先进技术经验和业务骨干,逐步形成具有专业品牌和特色的培训机构。
第十九条 基地要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现代化教学方式方法,积极开发在线学习平台,建设具有专业特色的网络学习中心,不断提高在线培训和开展现代化远程教育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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