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2004-05-24 )沪房地资权〔2004〕248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等14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房规范〔2019〕18号规定,有效期予以延长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快推进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工作,我局制定了《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实施以来,本市商品房网上备案正在全面展开。为加快网上备案工作,现根据《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规定,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2004年3月30日后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应当按《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规定进行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还未按规定办理网上用户认证和预(销)售情况申报手续的商品房项目(包括已领取或者还未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入网认证表》的项目),均应在6月18日前完成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二、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得受理2004年3月30日后领取预售许可证、但还未经网上备案的商品房项目销售合同登记申请。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签订书面预售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时一并申报,经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汇总后,报市房地资源局统一研究处理。
三、2004年3月30日前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初始登记的商品房项目应按沪房地资权[2004]116号规定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入网手续。本通知下发之前,还未按规定办理网上认证和预(销)售申报手续的商品房项目,应在6月18日前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