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工作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5]3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8-0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
为了正确贯彻
资源税政策,加强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的入库,根据《
资源税暂行条例
》及1995年4月份的全国
资源税培训会议精神,结合各区县分局在
资源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关于石英砂征税问题。
石英砂是含二氧化硅(石英)的砂石,按照
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的规定,应征收
资源税。由于石英砂中石英的含量不同,用途及价格均不同。一般制造玻璃用石英砂含量应在90%以上。经了解,本市生产的河砂中也含有石英,只是含量较低,价格便宜,考虑到河砂征收
资源税困难的实际情况,自文到之日起,暂缓征收
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