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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庆政办发〔2021〕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和省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甘市监发〔2021〕334号)精神,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有关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一)审查对象。全市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坚持“自我审查先行,主动接受监督”的原则,遵循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草案,由司法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结论(附件2)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政府或人大审议。以各级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开展自我审查后,与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会审,形成审查结论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政府审议;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议题,由议题提交单位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以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合同或协议,由承办单位开展自我审查后,与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会审。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将审查结论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会签后联合发文;以单个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司法等相关部门意见,审查情况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机关均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 维护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 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 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要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二、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实施

(一)优化内部审查流程。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审查主体责任,强化自我审查,将公平竞争审查环节作为公文办理的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审签流程,嵌入公文办理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也可以采取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者由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等方式,切实提高审查质量。

(二)严格规范增量审查。各县(区)、各部门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有关政策措施时,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主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规范并落实审查程序。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审查意见及结果要存档备查。实行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对拟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市、县(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三)定期开展评估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认真梳理,全面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全市各级各部门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四)推行第三方评估。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机构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充分评估拟制定的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对拟适用例外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以及被多个单位或个人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要优先考虑引入第三方评估,保障审查质量和效果。市、县(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县(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每年由市、县(区)财政专项列支。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附件3),由市政府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协调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分管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附件4),形成政府领导,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司法等部门牵头抓总,各成员单位协同推进的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抓促机制。各县(区)、各部门要同步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机构和责任人,充实审查力量,不断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强化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健全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上级有关机关或同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审督查。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监督,促进行政机关进行更为严格的自我审查,形成自我审查和社会监督良性互动,保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有序实施。

(三)强化督查考核。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市、县(区)政府年度督查检查考核,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问效,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立以文件抽查为主要形式的政策措施抽查机制,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问题集中、行政性垄断问题多发的行业和县(区)进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各级政府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做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各县(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的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于每年的11月25日前报送县(区)政府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年度公平竞争审查书面工作总结报告于11月25日前报送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 公平竞争审查表

3. 庆阳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4. 庆阳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3


庆阳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组织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协调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四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具体业务由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承担;

(三)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成员单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批;

(四)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同志替补,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不另行文。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进行指导,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县(区)、各部门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研究制定全市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工作措施、办法,不断优化审查程序,推动工作不断完善;

(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二)负责联席会议的文秘和日常工作运转,起草会议文件、年度工作计划,向联席会议提出工作动议;

(三)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联席会议的工作情况,每年向市政府和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四)对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开展督促检查、业务指导,并及时通报情况;

(五)定期或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级部门和各县(区)公平竞争审查总体实施情况开展评估;

(六)负责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专家库,向全市政策制定机关提供业务咨询。可以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主动向市级政策制定机关提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七)组织开展市级部门及县(区)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

四、成员单位职责

(一)认真开展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强对本系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向联席会议提出讨论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

(三)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