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6]175号 1996-9-27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土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证明单由省地方局制定式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完税(免税)证明手续。
(一)完税证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签发;免税证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具审核意见后,按照《湖南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的规定,分别报县(市)、地州市、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签发。
(二)完税证明单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征收机关公章;免税证明单必须加盖土地增值税专用审核章,否则一律无效。
(三)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建立完税(免税)证明分户台账,代征单位也应相应建立分户台账,以便核对和检查。
二、对非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即非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