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并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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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4-12-15
为加强我市资源税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2015年起调整我市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开采石灰石、地下热水(民用供暖、农用大棚以及回灌的地下热水除外)、矿泉水、叶腊石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依法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期限
我市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纳税人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四、税额标准
(一)开采石灰石征收的资源税,由原来的每吨0.5元,调整为每吨3元;
(二)开采地下热水,征收资源税每吨(立方米)5元;
(三)开采矿泉水,征收资源税每吨(立方米)5元;
(四)开采叶腊石,征收资源税每吨10元。
五、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并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5日
附件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并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调整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
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加快资源税改革。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已成为我市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调整资源税政策,加强税制建设,是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在强化制度管理上的具体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此次资源税政策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规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此次资源税政策调整的原则是什么?
此次资源税税收政策的调整,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政策导向原则。通过税收制度的长效机制引导和促进企业资源节约,促使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实现转型发展。二是合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