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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家七条)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家七条”)的意见
京政办发〔201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更好地满足首都市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家庭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0〕43号)文件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规范发展的原则,围绕本市家政服务“输入有基地、岗前有培训、劳动有合同、工作有保险、维权有保障”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提出以下意见(简称“家七条”):
  一、鼓励家政服务企业实行员工制管理
  积极探索和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使用全市统一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与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所需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符合享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现有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按照员工制企业模式实施规范化管理,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建立家政服务员输入基地
  通过省际间签订劳务协议,在中西部劳动力主要输出省份和本市对口援助地区建立一批面向北京的家政服务员输入基地,提高劳动力流动的组织化程度,逐步解决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盲目、无序流动及季节性人员短缺等问题。输出输入地双方在信息交流、人员招聘、用工培训等方面积极开展合作,引导家政服务企业与输入基地进行有效对接,共同做好家政服务员输入前后的管理及技能培训等工作,形成有组织、有秩序、有规模地定向输入家政服务员机制。建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数据库,实现家政服务的可追溯性,让接受家政服务的市民安心、放心。
  三、加强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 
  将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列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建立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提升职业能力为核心的教学课程体系,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考核鉴定、统一资格证书,逐步实现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加强培训机构建设,通过政府招投标的方式认定一批职业院校和具备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作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承担家政服务员的培训任务。鼓励培训机构与输入基地合作办学,通过在输入基地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输入前的技能素质。委托专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家政服务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和引导参加培训的家政服务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补贴。
  完善评价体系,逐步推行家政服务员持证上岗制度。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应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由本市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鼓励各类人员在家政服务业创业、就业
  把发展家政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对自主创业从事家政服务业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鼓励本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政服务业就业,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家政服务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在家政服务企业从事家政服务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政服务业。
  五、加大对家政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将国家及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政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融资等提供便捷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给予积极扶持。合理布局,扶持社区内家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