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享受甘肃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津贴人员遴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享受甘肃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津贴人员遴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人社厅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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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享受甘肃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津贴人员遴选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1月16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享受甘肃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津贴人员遴选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稳定用好激励现有人才干事创业,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经济技术类人才工作助推绿色生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甘政办发〔2018〕10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以稳定、用好、激励现有人才为基础,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最大限度激发各类人才扎根陇原、服务甘肃的创新创业活力,更好地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遴选数量、对象和条件
(一)遴选数量。享受津贴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即:总量2000人左右,原则上每两年重新选拔调整一次,两年周期内根据实际需要、空缺名额等情况可进行补充调整。
(二)遴选对象和条件。遴选对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且受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在我省工作满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2.年龄一般在59周岁以下的在职在岗人员;
3.具有全省有效的职称资格;
4.业绩贡献突出、社会效益好、创造较高经济价值,在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受到本领域和社会认可。
已享受我省院士、甘肃省领军人才、博士生导师等津贴的人员,按就高原则只享受其中一项;党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不在遴选范围内;对同一年度已入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甘肃省优秀专家等高于或相当层次由政府给予津贴的人员,原则上本年度不再重复发放津贴。
(三)不得推荐申报情形。
1.近五年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人员;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或刑事处罚的人员;
3.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未作出明确处理决定的人员;
4.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
(四)退出情形。
1.调离我省或者擅自脱岗超过6个月的;
2.由专业技术岗位转为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岗位或者其他行政岗位的;
3.去世、退休的;
4.工作中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因个人责任给国家、所在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及刑事处罚的;
5.存在其他不再符合享受津贴人选条件情形的。
三、遴选办法
(一)分解指标。省人社厅根据全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总体规划和人才分布情况,向中央在甘、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市州、县区下达享受津贴人员的控制指标数。下达指标时对我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适当倾斜。
(二)遴选程序。省直主管部门、市州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地区遴选工作。基层单位通过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推荐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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