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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矿山处置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矿山处置意见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19〕28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


为及时发现、查处矿山越界开采行为,有序规范矿山复产程序,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现对存在超越批准矿区范围行为的矿山提出以下处置意见。


一、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行为的处置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是指超越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发现矿山存在超越批准矿区范围行为的,按下列要求处置:


一是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立即责令暂时停产;同时报告区县政府,并抄告应急、煤监、能源等部门依法实施责令停止生产等行政处罚,抄告当地公安部门依法不予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抄告电力部门依法不予供电等。


二是符合立案条件的,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违法行为查处期间,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其采矿登记审批手续、出具相应采矿登记调查意见,市局暂停采矿许可证配号和审批登记发证。


四是被责令暂时停产期间,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会同应急、煤监、能源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继续生产或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应急、煤监、能源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提请登记管理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矿山采矿权的分类处置


(一)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或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布置井巷工程设施、进行露天剥离以开采批准矿区范围外的矿产资源的,相关处罚结案后,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采矿权出让合同到期的,不再办理采矿权的延续和变更登记。


2.采矿权出让合同未到期,且不存在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不公示采矿权人开采年度信息、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矿权可延续至采矿权出让合同期限届满,不再办理增划资源类变更登记。


(二)因生产条件或查明资源赋存情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布置的井筒、井巷、工业广场、生产设施等超越批准矿区范围的,相关处罚结案后,可按规定办理采矿权的延续和变更登记。


符合上述情形,申请采矿权延续和变更登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并将是否同意其采矿权延续或变更登记的意见书面函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受理申请后,依法审核并办理登记。


三、超越批准矿区范围矿山的复产程序


因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被责令停产或暂时停产的矿山,相关处罚结案后,按以下程序申请复产:


(一)煤矿。申请人向区县煤监、应急部门提出复产申请,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市煤监、应急部门的复产要求和程序进行复产验收,经批准同意后复产。


(二)非煤矿山。申请人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复产申请,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应急部门验收合格,并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复产。


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工作,多途径发现非法开采行为,严厉打击越界开采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的程序要求,及时查处到位,严格执行采矿权的分类处置要求,做好矿山采矿权登记和复产工作,禁止以排危整治名义界外开采矿产资源,严禁擅自批准矿山界外排危整治,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执行中的相关问题及时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矿山处置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7日




关于《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矿山处置意见的通知》解读
日期:2019-12-09 来源: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一、制定背景


为及时发现、查处矿山越界开采行为,有序规范矿山复产程序,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在《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矿山处置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4号)基础上,对存在超越批准矿区范围行为的矿山提出处置意见,修订印发了《关于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矿山处置意见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8号,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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