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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规划资源局 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产业园区产业类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规划资源局 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产业园区产业类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沪经信产〔2022〕40号


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 沪府办规〔2021〕12号)等文件,推进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等部门编制了《产业园区产业类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指引(试行)》。现予发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 海 市 房 屋 管 理 局


2022年1月17日



产业园区产业类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 沪府办规〔2021〕12号)等文件,提升产业园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产业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在符合规划原则的前提下,本指引适用于本市产业基地、国家级和市级产业园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和运营。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布局。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各产业园区以需定产,在市、区两级产业和规划资源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园区的空间布局、产业现状、环境安全、企业需求、现有保障性租赁住房数量等情况,以园区集中建设为主、企业自行建设为辅、非居住存量改建为补充,编制本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案。
(二)统一纳管。产业园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管理,适用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项政策。
(三)职住平衡。产业园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各层级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原则上重点在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相关区域开展和实施,有效缓解供需匹配和职住平衡问题。
三、推进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分类建设
各产业园区根据本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案中的规模、类型和布局等内容进行园区规划完善,开展园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各区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在产业发展、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按照分工开展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做好与规划编制、土地供应等工作的有效衔接。
(一)各产业园区利用四类住宅组团用地(Rr4)统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鼓励各产业园区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1、纳入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案的四类住宅组团用地(Rr4),地价按照本市租赁住房价格体系执行。
2、产业园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所需的教育等社会服务设施可在周边进行统筹。
3、产业园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日照、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要求等控制要素,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执行。
(二)企业利用自有土地的配套指标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产业园区内拥有自有工业仓储用地的企业,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配套指标自行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1、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的大型企业利用配套指标自行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2、企业在同一园区内同时持有多幅工业仓储地块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规划完善,将计划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地块调整为四类住宅组团用地(Rr4),地价按照本市租赁住房价格体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