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京财综〔2010〕1525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保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免征的具体项目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材料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教育费附加、防洪费等政府性基金。
二、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校舍安全工程”免收相关政府性基金的政策。
三、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要建立校舍安全工程”免收政府性基金同级机制。于每季度结束10日内,以纸质和电子版的形式,将《校舍安全工程免收政府性基金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市财政局综合处。于我市“校舍安全工程”结束后停止报送。
联系人:(中楼212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