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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济人社发﹝202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进一步落实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字〔2024〕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支行,各有关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做好济南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制定《济南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莱芜市中心支行


2020年5月18日

济南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 鲁人社字〔2020〕2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济政发〔2019〕9号)、《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鲁财金〔2018〕30号)以及我市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作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分工负责、规范管理、绩效评价、“一次办好”的工作原则,共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财政部门负责确保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人的申请登记、资格审查及统计报告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等部门需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共同确定经办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


济南市信用担保中心为公益性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受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委托运营管理济南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负责保前评估、过程监控、保后追偿与处置等业务,并配合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回收和代偿等工作。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追偿等工作,并全程监管贷款规范化使用。


第二章  借款人范围


第四条  个人借款人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


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及残疾人,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其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时已创业并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城镇常住人员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不含政策性安置就业或已被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招录用的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是指刑期执行完毕或假释考验期满的服刑人员;高校在校生是指驻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研究生培养单位)就读的在校学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是指按照相关文件明确的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是指身份证居住地为本市乡镇及乡镇以下,曾离开户籍所在地,有在外务工经历,目前正在本乡镇创业人员;网络商户是指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且稳定经营、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指纳入国家、省、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的贫困人口(含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是指居住地在乡镇及乡镇以下并在本乡镇创业的人员;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在当地为吸纳就业、带动致富而创办企业的创业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是指年龄在20岁到45岁之间的来鲁创业的人员。


第五条  企业借款人范围。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查验),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第三章  贷款使用


第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或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第七条  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人员在十大千亿产业领域创办企业的,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合伙及组织起来创业的,可依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60万元。


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按照济南市扩大范围政策贴息的贷款,不计入上述次数限制,享受年限与按照省级以上政策贴息年限合并计算,累计享受年限不超过政策规定最长年限。


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100个基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加点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第八条  企业借款人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原则上按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每人30万元计算。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贴息。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同为一个法人的借款人不能在同一贷款期限内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个人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3年,小微企业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条  符合中央和省级规定贷款额度产生的贴息资金市级承担部分可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超过中央、省级规定贷款额度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按季度向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报告贷款发放使用情况,同时,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财政部门审核后向经办银行拨付。


贷款回收由经办银行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通知借款人按时履约还贷。对逾期经努力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须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负责依法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不能清偿逾期债务的,由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清偿的债务包括创业担保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造成代偿损失的,按合同约定的分摊比例,予以清偿。同时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核销。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工作开展计划,为财政部门预算提供测算依据。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区县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要密切配合,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协调机制。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要建立联动工作机制,采用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提高创业担保贷款的可获得性,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扶持力度。可采取各种反担保方式,提高风险防控水平。聚焦第一还款来源,可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对信用和经营较好、风险较小的创业者,经考察评估可免除反担保。结合实际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和“一次办好”改革要求,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化规范化。区县各部门要统一使用全省创业担保贷款经办系统,实时填报基础数据,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


各区县积极创造条件独立开展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队伍建设,提升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情况,多方筹集资金补充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年度绩效评价机制、贴息资金筹集机制。明确担保基金代偿率的最高上限,由财政部门、人社部门、人民银行根据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情况具体确定。


第十六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包括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的市、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各级自行提高贷款额度并给予贴息的贷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参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