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 2005-01-19 ) 沪房地资权〔2005〕36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等14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房规范〔2019〕18号)规定,有效期予以延长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 沪府发〔2004〕1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的新建商品房,必须按规定以楼幢为单位提供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即网上公示的参考价),同时公布该参考价格的浮动幅度。预(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公示的参考价和价格浮动幅度为依据,与购房人协商确定实际成交价格。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以市场形成价格为导向,以真实交易为依据,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以楼盘(幢)为单位公布已登记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实际成交均价。
二、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市交易中心按规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
开发企业违反《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后,在申领预告登记证明或者房地产权证前,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严格按照《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