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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东胜精攻等油气开采企业缴纳资源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东胜精攻等油气开采企业缴纳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鲁地税发[2001]2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1-02-15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第一条 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二条修改为:“根据《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胜利油田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鲁税一〔1994〕36号)文件的规定,东胜精攻等油气开采企业实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均应向东营市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修改为:“东营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胜利油田原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有关市地也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资源税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东营、济南、淄博、潍坊、德州、滨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胜利油田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征收管理,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东胜精攻等油气开采企业(企业名单见附表)资源税征收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东胜精攻等油气开采企业在我省境内开采胜利油田原油、天然气,均应当按照胜利石油管理局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根据《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胜利油田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鲁税一[1994]36号)文件的规定,东胜精攻等油气开采企业实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均应向东营市地方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纳税,由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第二条修改为:“根据《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胜利油田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鲁税一〔1994〕36号)文件的规定,东胜精攻等油气开采企业实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均应向东营市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