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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5〕1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淄政字〔2019〕86号)规定,继续保留。有效期截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淄政字〔2022〕111号规定,继续执行,有效期截至2024 年12 月3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 淄政发〔2007〕87号)规定的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


二、参加普通门诊统筹的参保人,通过签约医疗机构上转到协议医院,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二级、三级医院不同,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分别在《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