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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2005〕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5]26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5〕26号),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切实负起责任
保持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政府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具体体现。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房地产业的重要性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危害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稳定住房价格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稳定价格的责任。
要通过调整供应结构、加强住房保障和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广大市民居住权,保护房地产投资者利益,抑制房地产市场投机,依法打击各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防止房价大起大落,保持本市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
二、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
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及时调整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供应结构和供应量,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认真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做好土地储备,建立当年及下一年度土地供应量公开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抓紧清理收回闲置土地,严格土地转让管理,促进存量土地的合理利用。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闲置费征收按照《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第83号令)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强住房保障
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控制高档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大力发展普通商品住房,提高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及时公布当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规模及布局。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政策优惠。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要求,优化住宅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依法做好普通住宅的规划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加快存量房入市步伐,优化住房供应结构。继续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落实年度竣工200万平方米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计划。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利润要控制在3%以内。
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适度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切实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权。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区县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保证廉租住房建设目标顺利实现。各区县政府要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全面掌握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建立保障对象住房和人员情况档案,并实现全市联网。尚未出台廉租住房政策的区县要在今年年底前出台。
四、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实行网上公示制度禁止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行为,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办理转让手续;实行实名购房制度,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得办理登记手续;在房屋买卖中没有还清贷款或房价没有结清的,不允许转让。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政策,加强对销售对象的审核。
继续完善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实行新建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和公示制度,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公布向市场投放的商品房数量,提高市场透明度。
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检查,坚决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或标价内容不全、在房屋买卖合同外收取未标明或未约定的费用、在房价之外强行收取应计入开发成本的费用、强制或变相收取代理服务费、超过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强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