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过户及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物〔2009〕8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各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就执行《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京建物〔2009〕836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售商品住宅的,开发企业应当在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将房屋预售许可中包含的楼盘整幢造册后,持预售许可证及房屋登记表所附“登记薄中记载且颁发所有权证部位明晰表(专有部分)”(京建权〔2009〕544号文件《关于<关于修订房屋登记表样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附表)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申请楼盘造册审核。
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根据“登记薄中记载且颁发所有权证部位明晰表(专有部分)”中分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情况,比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后,为开发企业出具《预售商品住宅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讫证明》(附件1)及《归集房屋信息明细表》(附件2)。
三、预售商品住宅的,开发企业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需向房屋登记部门提交《预售商品住宅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讫证明》。
四、开发企业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已交纳未售出房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购房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前到市住房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房屋产权人姓名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