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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

潍政办发〔202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保持不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工作方案

为做好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以下简称“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原省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17〕13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1〕26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分级负责、分层实施、分类解决、应尽皆尽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有效解决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急难愁盼问题,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落实对象与标准

2002年9月28日后从我市各级、各类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企业应按其退休时潍坊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已享受城镇其他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除外。

三、经费来源

(一)对于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于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三)对于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时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四、资格确认与资金发放

(一)正常运转企业

由所在企业负责落实对象的资格确认,明确资金发放途径和领取方式。

(二)市属困难、破产企业

1.市属困难、破产企业认定条件:停产2年以上、只发放职工生活费且近期恢复生产无望或进入破产关闭程序及已经破产关闭的市属企业。

2.市属困难、破产企业落实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2002年9月28日后从市属困难、破产企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未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

(2)系独生子女父母;

(3)未享受城镇其他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未在外地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

3.市属困难、破产企业中符合落实对象条件的已亡故人员参照执行。

4.因市属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离开原市属企业以个人身份参保,并于2002年9月28日至2016年1月2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原市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参照执行。

5.市属困难、破产企业一次性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解决,市卫健委负责按程序申请预算,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三)县级困难、破产企业

由各县市区(含市属各开发区,下同)结合当地实际负责企业认定及落实对象资格确认,明确资金发放途径和领取方式。

(四)其他情况

1.企业退职职工中未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人员,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落实。

2.不在市属困难、破产企业和县级困难、破产企业认定范围内的其他破产关闭企业退休职工中,未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人员及社会退休人员,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落实。

3.2016年1月22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市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由户籍所在地按照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政策予以落实。

五、工作目标及步骤

(一)正常运转企业

各级各类企业要依法依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对未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属地政府和各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拉出清单,实行包靠管理,有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案,尽快解决,实现历史存量一次性清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各级主管部门)

(二)县级困难、破产企业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分析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列出时间表、任务图,挂图作战,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原则上三年内兑付完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

(三)市属困难、破产企业

1.成立困难、破产企业认定工作组

成立由工信、财政、人社、卫健、国资、市场监管、税务七部门组成的市困难、破产企业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市属困难、破产企业的审核工作。市卫健部门牵头负责市属困难、破产企业一次性补助工作的整体协调、联络工作,负责独生子女父母资格审查、数据汇总及资金测算工作,配合做好市属困难、破产企业的审核工作;市国资、工信部门负责市属困难、破产企业的审核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解决市属困难、破产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所需资金,配合做好市属困难、破产企业的审核工作;市人社部门负责申报人员退休身份认定、资金发放工作,配合做好市属困难、破产企业的审核工作;市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登记信息、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配合做好市属困难、破产企业的审核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关工作组,配合做好市属困难、破产企业和落实对象认定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2.开展企业认定(2021年10月15日前完成)

(1)符合市属困难、破产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提交《市属困难、破产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近两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向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提出书面申请;已经破产和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由主管部门或破产清算组提交法院裁定文书,对企业破产裁定文书缺失的,由市中级法院配合提供。

(2)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对市属困难、破产企业提出的申请和企业有关情况,按照认定条件进行审核研究后,作出认定结果,并立卷长期留存。

(3)企业主管部门将认定的困难、破产企业材料报市工作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申报市属困难、破产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政策把关审核,审核完毕后,各主管部门将认定的所属困难、破产企业进行汇总,填报《市属困难、破产企业汇总表》(附件2),报市工作组备案。

(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直各主管部门)

3.开展人员统计

根据认定的市属困难、破产企业情况,通过报刊、互联网、公众号等传统和新媒体渠道,及现场张贴公告等方式,在县、镇(街)、社区三级广泛宣传,通过“官方找人、人找官方”双向开展符合条件落实对象的申报工作。同时,积极开发软件,利用信息化手段,由落实对象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申报。

(1)个人申报(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

①未破产市属困难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对象,由所在企业组织申报登记,市属破产企业的落实对象及原市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社区组织申报登记。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或其委托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企业或户籍所在地社区领取并填写《市属困难、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及原市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申报表》(附件3)进行申请登记。也可通过“健康潍坊”微信公众号或扫描二维码,进行线上申报。

②申报登记时需提交材料一般包括“三证一簿一卡”:居民身份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社保卡。原市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落实对象还需提交能证明原所属企业的资料,如解除劳动合同文件、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代理申请表、自谋职业登记表、职工流动审批表等。以上材料需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③符合条件已亡故人员,由其配偶或子女代为申报登记。代办人另需提供: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代办人身份证、代办人银行卡账号,如代办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以上材料需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④登记时,本人或代办人须公开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信息真实无误,由本人或代办人签名并按手印。

(2)企业或镇(街)初审(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未破产市属困难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对象,由所在企业组织初审。企业须对申请登记人的身份、提供的证件等进行审核调查,形成初审结果,报所在镇(街)卫生健康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独生子女父母身份、城镇或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落实情况、退休身份确认后,由企业统一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主管部门审核后企业进行汇总,在企业信息公开栏、职工宿舍区、门户网站等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公示结束,填写市属困难、破产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相关统计表(详见附件4、5、6、7)。

市属破产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对象及原市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社区、镇(街)组织初审。社区查验复印件与原件无误,并确认退休职工身份、独生子女父母身份、未享受城镇或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后,形成初审结果,报所在镇(街),经卫生健康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在镇(街)政务公开栏、门户网站等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公示结束后,填写附件4、5、6、7。

(3)县级审核(2021年12月7日前完成)

企业和镇(街)将初审后的申报登记材料和汇总后的附件4、5、6、7报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认定工作组,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核,核算困难、破产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应兑付资金数,将申报登记材料和汇总后的附件4、5、6、7,加盖公章报市困难、破产企业认定工作组。

(4)市级审核(2021年12月25日前完成)

市困难、破产企业认定工作组将申报登记材料和附件4、5转各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对县级上报汇总表分企业汇总,填写《市属困难、破产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分企业汇总表》(附件5)加盖公章后报工作组,工作组进行审核汇总后在市卫健委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纳入补助范围。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直各主管部门)

4.落实补助资金(2022-2024年)

由市卫健委按规定程序申请预算,社保经办机构依法依规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符合条件的落实对象,从2022年开始,每年兑付应补助金额的三分之一,三年内兑付完毕。若条件允许,可适当缩短兑付周期。(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企业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工作专班,安排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从实从快推进工作开展,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坚决杜绝新增不兑付情况发生,避免造成新的遗留问题。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做好企业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工作,特别是要全力做好市属和县级困难、破产企业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工作,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对市属困难、破产企业,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摸清企业底数,严格按认定条件逐个建立台账,认真审核把关,作出认定结果,由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进行政策把关审核,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家不落。对落实对象,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政策甄别真伪,杜绝违规享受。针对疑难问题列出清单,综合运用法律援助、个人承诺等方式,分类解决,确保落实对象不重、不漏。

(三)严肃工作纪律。建立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运行机制,加强对资格确认及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资格审查责任制,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确保工作公正严肃。严格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对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贪污、挪用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符合发放条件、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取消资格,追回补助,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做好政策解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注意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向群众讲明政策规定,认真排查矛盾隐患,做到情况早了解、工作早介入、问题早解决,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对因不负责任、矛盾上交、处置不当引发严重舆情,影响社会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方案具体实施工作由市卫健委负责解释,业务咨询电话:8090345。本方案自2021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1日。

附件:

1.市属困难、破产企业认定申请表

2.市属困难、破产企业汇总表

3.市属困难、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及原市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申报表

4.市属困难、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及原市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统计表

5.市属困难、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及原市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分企业汇总表

6.市属困难、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及原市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分年度汇总表

7.市属困难、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及原市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未落实资金测算汇总表

8.市属困难、破产企业认定流程图

9.市属困难、破产企业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申领流程图



解读《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此项政策,对于保障独生子女父母合法权益,解除企业职工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市卫健委制定了《潍坊市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二、制定依据

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1〕26号)、《关于印发〈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17〕13号)等制定。《工作方案》制定过程中征求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并通过市卫健委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根据意见建议进行了部分修改,并通过了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三、出台目的

通过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重要举措

《工作方案》共分六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指导思想。明确了《工作方案》指导思想。

二是落实对象与标准。明确了落实对象的条件与补助发放标准。

三是经费来源。明确了各级各类企业的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经费来源。

四是资格确认与资金发放。明确了各级各类企业落实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发放途径和领取方式。

五是工作目标及步骤。明确了各级各类企业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工作步骤、目标及责任单位。

六是工作保障。明确了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保障措施。

五、解读部门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市卫健委

解读顾问:朱海燕

咨询电话:0536-8090345



[专家解读]《潍坊市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工作方案》

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中,因原市属困难、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