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53号和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2〕2号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现将《关于转发医保办发〔2021〕43号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 鲁医保发〔2021〕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22年4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故中断缴费的,统筹基金自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暂停支付其医疗费用。连续欠费不足3个月(含3个月)的,自补足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待遇;连续欠费3个月以上的,自重新连续缴费的第4个月起享受待遇。
二、自2022年4月1日起,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待遇享受政策按照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执行。
三、居民医保参保人应在每年集中缴费期内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个人下一医疗年度居民医保费。自2022年起,错过集中缴费期后申请参保缴费的居民,补缴当年个人缴费部分后,待遇享受等待期为3个月(含缴费当月,下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参保人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且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待遇享受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