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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1年年报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1年年报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促进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更好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到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口径可比,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发挥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政策效应,现就各地做好2011年年报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着力完善企业年报监管工作的机制手段


  (一)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和年报监管工作是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联合工作机制,统一协调和部署本地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2011年年报监管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有关方面应当认真学习本通知精神,充分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讲解,全面掌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其讲解等的相关内容,为做好2011年年报监管工作提供政策支持;继续采用跟踪分析、调查研究和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本地区企业在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和年报编制工作中的问题,确保企业会计准则在本地区企业有效实施。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好上述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参照财政部会计司上市公司年度分析报告的形式,选取30家以上的非上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形成本地区非上市大中型企业2011年年报分析报告。同时,形成本地区有关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的工作总结,于2012年5月31日前一并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二、重点突出,着力关注企业会计准则下列要求的落实情况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做好首次执行日的新旧衔接转换工作,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2011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编制年报。


  (二)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如实反映企业的交易或事项,并保持统一性和前后一致性。企业2011年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不得滥用会计政策或随意变更会计估计。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企业集团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母公司保持一致。特别要关注有些交易或事项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两个层面会计处理的差异性。


  (三)同一交易或事项在A股和H股的财务报告中,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已经实现等效(长期资产减值转回除外),同时发行A股和H股公司的财务报告不应存在差异。2011年年报中,内地与香港会计处理差异仍未消除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原因及消除的措施。


  (四)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提贷款减值准备,确认贷款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在利润表中直接将按照监管部门为审慎目的要求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或拨备,直接作为贷款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六)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不得随意变更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


  (七)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控制”的规定,对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正确判断企业合并是否构成业务,谨慎确认企业合并可能产生的商誉。


  (八)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谨慎确认资产减值和预计负债。确认资产减值应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确认预计负债应当基于充分合理的估计基础。


  (九)对于金融资产转移业务,企业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条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能够使使用者了解未全部终止确认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与相关负债之间的关系,以及能够评价企业对已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继续涉入的性质及相关风险的信息。


  (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2011年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合04表)“本年金额”栏下 “加: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项目,不得填列金额。                                                                                                                                                                                                                                                                                                                          三、加强指导,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的指导,特别要关注首批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


  首批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