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0〕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1-24
为了规范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方法,总局曾先后下发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 (
国税发〔1996〕161号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对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或称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包税)的劳务报酬收入,如何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征税的问题,现行规定不够明确,如果使用
国税发〔1994〕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