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资源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
现将《河北省资源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河北省资源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资源税减免税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 资源税减免税权限在省人民政府。各级税务机关受理、审核上报省税务局,省税务局核查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 资源税减免审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对于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准确核算收入与成本,以及未按要求正常纳税申报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审核实行终身负责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减免税档案,对所属企业申报资料及各级审核意见等必须留档备查。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资源税减免税政策,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税、免税;不得无故拖延、积压和拒绝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
第六条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批准的,不得享受减税免税优惠。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于每年10月份受理资源税减免税事项。
资源税减免税款所属期间为减免税申请受理年度(含上年10月至12月),其他年度减免税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资源税减免。
(一)在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对生产设备、设施和应税产品造成严重破坏,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二)收入与成本、费用核算真实准确;
(三)能够单独核算减免项目的课税数量及减免税额度;
(四)能够如实核算并报告各项灾害及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1.纳税人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成立时间、经济类型、法人代表、占地面积、生产面积、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近年平均数)、职工人数、经营情况、生产销售数据及企业高管当年年收入和职工年收入水平等。
2.企业纳税情况。包括上年度和本年度1月份至减免税申请日上月的应纳税额、实纳税额及欠税情况。
3.受灾和意外事故情况。应分次说明受灾或意外事故发生时间及损失情况。
4.申请减免税理由、政策依据及申请减免的幅度或税额。
(二)《资源税减免申请审核表》;
(三)损失情况盘点登记及损失计算清单;
(四)评估机构出具的损失情况的评估报告;
(五)气象和安监部门出具的气象资料证明与事故证明;
(六)凡在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中发生人员死亡的,需出据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七)企业财产投保、理赔情况;对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给他人造成损失并进行赔偿的,要附有赔偿证明;
(八)灾害现场影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