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003-07-15 桂地税发〔2003〕173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
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
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
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
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