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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居民住房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居民住房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91]浙税三22号 1991-04-14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不发宁波):

为照顾房租调整改革前房产管理部门经租居居住房收取租金标准较低的实际情况,我局曾以[89]浙税三048号文件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占地暂免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局〔91〕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