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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地〔20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 ( 津地税地〔2014〕5号规定,于2014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地税系统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房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5〕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交易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普通住宅价格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标准的住房确定为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及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

(三)住宅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

1.坐落于和平区的住房,成交单价在16763元/平方米及以下;

2.坐落于河西区的住房,成交单价在13860元/平方米及以下;

3.坐落于南开区(包括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住房,成交单价在13037元/平方米及以下;

4.坐落于开发区(包括保税区)的住房,成交单价在12239元/平方米及以下;

5.坐落于红桥区的住房,成交单价在11121元/平方米及以下;

6.坐落于河东区的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