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1]111号 2001-10-19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为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征管模式转换后的具体情况,加强地方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