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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2006-09-09 桂地税发〔2006〕261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治区税务局有关城镇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