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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89]浙税三124号 1989-08-10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0号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第五条规定废止

衢州市、武义县财税局: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这是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业的专业生产用地。对企业在厂区内从事种植、养殖、饲养业的付业生产占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市政街道、广场、公园供公共使用、游览的绿化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在厂区、院落范围内绿化占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