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2007-08-06 吉地税发2007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继续执行

2007年7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对原《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发布实施。为了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关于政策调整的《决定》,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为了公平税负,解决各地区间税收负担差距过大的状况,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