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95]浙国税外127号 [95]浙地税三38号 1995-09-06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第二条废止;第四条“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废止;第六条“对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可按预售金额1%—3%内预征土地增值税。对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能正确核算扣除项目的,按有关规定征税,如果不能正确核算扣除项目的,按分期收款金额在1%—3%内预征土地增值税。”废止;第十一条“我省还允许扣除粮食附加税、粮食补偿金”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第二条废止;第四条“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废止;第六条“对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可按预售金额1%—3%内预征土地增值税。对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能正确核算扣除项目的,按有关规定征税,如果不能正确核算扣除项目的,按分期收款金额在1%—3%内预征土地增值税。”废止;第七条中“或由市、县税务局指定的评估机构评定。指定的评估机构需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废止;第十一条“我省还允许扣除粮食附加税、粮食补偿金”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二条废止;第四条“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废止;第六条“对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可按预售金额1%—3%内预征土地增值税。对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能正确核算扣除项目的,按有关规定征税,如果不能正确核算扣除项目的,按分期收款金额在1%—3%内预征土地增值税。”废止;第七条中“或由市、县税务局指定的评估机构评定。指定的评估机构需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废止;第十一条“粮食附加税、粮食补偿金”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二条废止;第四条“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废止;第六条“对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可按预售金额1%—3%内预征土地增值税。对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能正确核算扣除项目的,按有关规定征税,如果不能正确核算扣除项目的,按分期收款金额在1%—3%内预征土地增值税”废止;第七条中“或由市、县税务局指定的评估机构评定。指定的评估机构需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废止;第九条废止;第十一条“我省还允许扣除粮食附加税、粮食补偿金”废止。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一些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按如下规定扣除: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包括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它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2.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二、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普通住宅标准指标设计和建造的,物价部门按普通住宅标准核价的居民居住用房,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报省地方税务局审定。
(编者注:浙地税函[2004]382号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