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规定,第二条废止;第四条“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废止;第六条“对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可按预售金额1%—3%内预征土地增值税。对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能正确核算扣除项目的,按有关规定征税,如果不能正确核算扣除项目的,按分期收款金额在1%—3%内预征土地增值税。”废止;第十一条“我省还允许扣除粮食附加税、粮食补偿金”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规定,第二条废止;第四条“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废止;第六条“对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可按预售金额1%—3%内预征土地增值税。对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能正确核算扣除项目的,按有关规定征税,如果不能正确核算扣除项目的,按分期收款金额在1%—3%内预征土地增值税。”废止;第七条中“或由市、县税务局指定的评估机构评定。指定的评估机构需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废止;第十一条“我省还允许扣除粮食附加税、粮食补偿金”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规定,第二条废止;第四条“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废止;第六条“对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可按预售金额1%—3%内预征土地增值税。对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能正确核算扣除项目的,按有关规定征税,如果不能正确核算扣除项目的,按分期收款金额在1%—3%内预征土地增值税。”废止;第七条中“或由市、县税务局指定的评估机构评定。指定的评估机构需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废止;第十一条“粮食附加税、粮食补偿金”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