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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明确市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明确市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规定,条款修订,具体请看目录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下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完善部门协作机制,防范执法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以下简称“农转用”)审批文件认定。经申请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农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耕地占用税农转用批准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各区政府委托其所属财政局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以婺城区人民政府、金东区人民政府为名义申请,但实际用地申请人为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义都市新区管理委员会、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多湖中央商务区、金华市金义都市新区低丘缓坡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主体的,由实际用地申请人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二、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在获准占用应税土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
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应在收到上级部门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文后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用地批文等审批资料复印传递给同级财政部门和直属分局。

收到批文后,各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