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6]142号 1996-8-3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建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6〕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证明单,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式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完税(免税)证明手续。
(一)完税证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签发;免税证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具审核意见后,按照《湖南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市)、地州市、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签发。
(二)完税证明单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征收机关公章;免税证明单必须加盖土地增值税审核专用章方能有效。
二、对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委托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