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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自有房屋征收房产税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自有房屋征收房产税办法的通知
[1987]财税564号 1987-07-01



各市、地、县财税局:

为了平衡不同地区外商投资企业间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对外商投资企业自有房屋房产税的开征范围由原来按省人民政府一九六三年前批准开征的三市十八镇,即杭州、宁波和温州三市,绍兴、嘉兴、吴兴(今为湖州市)、金华、平湖、海宁、余姚、临海、黄岩、瑞安、兰溪、衢县、定海和普陀十四个县城,黄岩县属海门(今为椒江市),嘉兴市属的东栅王店和新丈三镇,扩大为全省所有城市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