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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部分条款失效】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部分条款失效】
[86]财税1432号 1986-11-20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第一条第1款,第一条第2款,第一条第9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规定,第一条第1款,第一条第2款,第一条第3款,第一条第5款中“医院”废止,第一条第9款,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第一条第1款,第一条第2款,第一条第3款,第一条第5款中“医院”废止,第一条第9款,第二条废止。


各市、地、县财税局:
现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政策规定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房产税
1.个别建制镇暂缓开征房产税的条件,一般为近年新批准设立,经济不发达,开征确有困难的。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