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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11〕6号 2011年2月17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鲁财法〔2015〕9号规定,保留,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