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保政发〔2016〕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19-09-27 )规定,继续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中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
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
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以合法的经营实现正当的利益,以规范的行为树立行业的形象,积极、主动、自觉维护
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企业发布
房地产虚假信息和虚假广告的行为;查处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展会等主流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发布任何形式的预售和广告宣传的行为;查处企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房屋的行为;查处企业违背购买者意愿,以捆绑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引诱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查处未载明预售许可证号的
房地产预售广告。
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取缔或强制拆除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传单等违法广告。
四、物价部门负责查处
房地产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企业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行为。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