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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试行)【全文废止】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试行)【全文废止】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 全文失效废止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适用对象为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但无法据实清算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