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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部分条款修改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切实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质量和效果,建立我市市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扣除标准预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皖地税[2007]39号的规定,遵循合法有效、公平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并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市区住宅和商住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四项成本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具体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成本”)。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配套设施费、装饰工程费以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依据合法有效凭据据实确认扣除,无有效凭据的,不予扣除。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