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砀山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各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砀山等县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宿政秘〔2014〕78号)精神,经研究,现将砀山等县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等级税额标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砀山等县范围内城镇
土地使用税适用新的征税范围和等级税额标准。
二、调整后的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为:一等土地,每平方米10元;二等土地,每平方米8元;三等土地,每平方米5元。
三、新的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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