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肇地税发[2002]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废止
USHUI.NET®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 2024年第4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市局制定《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在五月三日召开的全市税政工作会议上经全体与会人员一致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二年八月七日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及其
施行细则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书立、领受《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按规定到当地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对书立、领受的各类应税凭证应定期造册登记,统一汇总,按期向当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汇总的应税凭证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当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鉴别、审核。
第四条 印花税采取按应税凭证据实征收和按一定比例核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方式征收。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