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生猪经营相关税收规定的公告 》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第四条“除猪肉零售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仍按原规定执行外,其他特殊行业或项目,一律按新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规定执行”的规定予以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第四条废止,继续执行未废止条款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茂名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从2021年11月1日起,第六条:“个人取得收入所得按规定属核定征收的,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执行。”相应修改为“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取得收入所得按规定属核定征收的其他情形,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