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暂行)》的公告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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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 粤地税发[2010]105号
)第二条规定,现对《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暂行)》(珠地税发283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第十条修改为:“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纳税人报备的预征率不得低于2%,对报备预征率低于2%的,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核,在审核结果确定前纳税人应先按2%进行预缴。”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开征
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珠地税发268号)于2009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珠海市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暂行)》根据本规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
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珠海市
房地产开发项目
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在我市开发经营
房地产的各类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
房地产项目未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前取得销售收入的,为预征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预征
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考虑到
房地产开发项目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复杂性以及增值率在不同项目之间的差异性,为减少预缴的税款与实际应缴税款的差异,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纳税人应分不同项目单独确定适用预征率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