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现调整我市契税的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28日
关于《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契税的征收管理,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起草了《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