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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安徽省灵璧县经济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安徽省灵璧县经济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宿地税函〔2013〕208号 
 

灵璧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灵璧县经济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宿政秘[2013]110号)文件精神,同意确定安徽省灵璧县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为二等土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3元/平方米。安徽省灵璧县经济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3年7月1日起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