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农村居民建房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皖地税发〔2014〕80号
USHUI.NET®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 皖财税法〔2019〕969号),请结合引用。
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农村居民建房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严格征管秩序,维护纳税人权益,防范执法风险,现就农村居民建房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税收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农村居民建房耕地占用税政策,认真落实农村居民建房各项税收优惠。
农村居民建房适用三类地区税额标准即18.75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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