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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政办发〔2015〕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 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第22号)(以下简称《规范》)和《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以及对二 手车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  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规范经营、强化监管、有序竞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市场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品市场发展规划。
在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范围新开办二手车市场,若未列入规划的,应当提交市商品市场建设协调小组会议研究。
在县(市)范围新开办二手车市场,若未列入当地规划的,应当提交当地商品市场建设协调小组或县(市)人民政府研究。
第六条 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市场举办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
(二)场所面积不少于12000平方米,其中车辆展示区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土地性质应为商业用地;
(三)具备与市场商业用房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所、公共卫生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等;
(四)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五)具备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交易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
(六)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符合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市场举办者具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商业用房(场所)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 管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
第八条 申请市场名称登记,应当由市场举办者法定代表人 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市场名称登记申请表;
(二)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三)利用现有房屋举办市场的,应当提交营业用房的产权证明;租用房屋的,同时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新建市场营业用房的,应当提交规划、建筑质量、消防等分项验收合格证明;
(四)划行归市及配套设施布局图;
(五)市场举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具有市场投资经营资格或“市场经营管理”的经营范围);
(六)市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董事会决议)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范围的二手车市场名称登记申请,由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受理初审后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办理市场名称登记。
县(市)范围的二手车市场名称登记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市场监管局受理后依法办理市场名称登记。
第十条&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