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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
( 2012年7月13日 ) 沪府办发〔2012〕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

  道路运输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和现代综合货物运输体系的基础,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提高市民生活水平、增强城市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本市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较快,但与构建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现代物流业、维持行业稳定发展、促进行业节能减排、提高城市公共安全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如行业集中度较低,企业信息化、网络化运营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管理体系有待健全,车辆设施规范化、标准化程度较低。特别是近年来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道路运输行业中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为此,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通知》精神,紧紧围绕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目标,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落实国家和本市物流业发展规划,根据道路运输行业高度市场化的特征,充分发挥其在货运体系中的基础性、衔接性、灵活性的作用,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推进道路货运站(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末端配送节点建设

  市交通港口局要根据交通运输部要求,编制《上海公路运输枢纽总体布局规划(2011-2020)》,明确道路货运站(场)功能规模、布局原则、布局方案和管理模式等,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相关内容,促进道路货运站(场)与港口物流园区、空港物流园区、铁路货运站场和产业园区的有效衔接,形成综合货运枢纽、专业物流基地、区域货物集散中心构成的道路货运站(场)体系,解决货运环节中“门到站”和“站到门”的联运问题。《上海公路运输枢纽总体布局规划(2011-2020)》报交通运输部和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委要研究制定城市末端配送节点建设标准,将其纳入社区“四个功能中心”建设,并结合综合运输网络和区域物流配送需求,合理布局末端配送点。市商务委要会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研究解决末端配送节点车辆停车装卸、货物保管等问题。

  三、完善和落实支持道路运输行业加快发展的政策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相关区(县)政府要根据《上海公路运输枢纽总体布局规划(2011-2020)》,将规划道路货运站(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建设用地,妥善解决用地指标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将依规划建设的道路货运站(场)纳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资范围,并给予必要的投资补助。市税务部门要研究完善道路货运站(场)的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将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向营运车辆倾斜,将集装箱车辆纳入报废更新支持范围。结合《上海市2012-2014年环境保护和建设行动计划》,加大高污染、高排放车辆的报废力度。

  市交通港口局、市金融办、上海保监局、市口岸办、上海海关要研究完善适合甩挂运输发展的车辆保险政策和适合甩挂运输特点的海关监管措施,促进甩挂运输发展。市交通港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要鼓励和引导本市货运企业参与国家甩挂运输试点,并用好中央财政从车购税中安排的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同时,结合实际,开展本市甩挂运输项目试点,对甩挂运输场站建设、运输装备、车辆等予以专项补贴扶持。

  四、严格落实清理和规范行业收费工作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要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全面清理和规范涉及道路货运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按规定程序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要重点规范港口、船公司、船舶代理、堆场、货代等向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和司机收取的放箱押金、调箱门费、打单费、施封费、装卸搬移费等费用,探索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和市船东协会协商统一实行船公司放箱押金担保的办法。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向司机强行收取任何费用。要加大对涉及道路运输行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针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大吨位货车、甩挂运输推荐车型车辆的有关通行费优惠政策。要深入开展收费公路违规行为及不合理收费的专项治理。

  五、优化道路货运交通组织

  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要优化调整道路货运通道,加强与港口、铁路、公路货运站(场)的衔接。市、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研究港口等重要货运站(场)周边货运车辆交通组织,探索形成联动管理机制。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商务委要研究在保持中心城区货运车辆通行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对通行时间、路段(区域)限制、通行证发放办法、特定车辆通行政策等作适度优化调整。市建设交通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大力推行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建设和应用。

  六、完善行业规章标准

  由市交通港口局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道路运输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调研,市政府法制办积极配合开展后续立法工作,适时修订完善《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规章,加强道路货运市场准入管理。市交通港口局要研究制定集装箱道路运输车辆营运技术规范,细化企业开业技术条件,研究完善大件运输、冷藏运输等规范标准。

  市交通港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要按照“依法、高效、环保”的原则,研究制定城市配送管理办法,确定城市配送环保车型,并设立促进城市配送发展的专项扶持资金,促进城市配送企业规模化发展。

  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要结合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修订,进一步加强运输环节监管,规范企业自有专用车辆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停车场地配备等基本要求。

  七、促进企业集约发展

  市交通港口局要会同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开展重点道路货运物流企业的认定,培育扶持行业骨干企业发展,对认定为重点货运物流企业中,从事城市配送的,按照不低于20%的车辆数标准,配发通行证,并在申请专项资金扶持、使用小型货车额度、增加经营范围等方面予以支持。同时,要引导鼓励企业实行联合、连锁、兼并和网络化经营,探索建立产业合作联盟;引导骨干企业通过业务整合方式,集中调配市场运力,积极研究道路集装箱运输加盟政策,创新合作方式和服务模式,形成规模优势,提高运输资源集约利用率和规范服务能力。

  八、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市、区(县)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和规范道路货运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日常监管,逐步推行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完善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员数据库和管理档案,共享管理执法信息,实施动态监管。建立道路货运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促进知识更新,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九、优化车型结构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港口局、市环保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质量技监局要研究引导集装箱车、厢式车等大型货运车辆使用政策,研究推广牵引车和挂车连接的相关技术标准,鼓励和引导企业购置列入国家推荐车型的牵引车和挂车。要研究制定对运输企业使用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新清洁能源货运车辆的鼓励政策。利用国家和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设备改造和技术革新,推进货运车辆采用节能减排新装备。

  十、合理调控行业运力

  市交通港口局要根据市场供求监测指标,合理调控运力投放总量,既要满足社会对道路货运的需求,又要避免因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引发的恶性竞争。要根据上海口岸集装箱集疏运体系建设要求,合理调控本市及外省市驻沪道路集装箱运输运力规模;根据城市配送发展要求和市区道路交通条件,适度发展货运出租及小型货运车。

  十一、规范外省市驻沪经营车辆的管理

  市交通港口局、市政府法制办要研究完善外省市运输企业和车辆在本市从事异地经营的备案管理制度,重点是加强道路集装箱运输车辆在沪异地经营的监督管理。异地经营3个月以上的营运车辆,要向本市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纳入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道路集装箱运输车辆营运技术规范,严格审核车辆条件,并加强对道路集装箱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同时要主动会同有关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了解各对应地区在沪异地经营企业和车辆信息,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研究道路集装箱运输市场情况,认真会商管理措施,切实将异地经营车辆纳入管理。

  十二、加强市场动态监测

  市交通港口局要积极引导和指导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会对道路集装箱运输、集装箱堆场、搬场运输、危险品运输等的市场供需平均成本、运价水平等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十三、完善运价形成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交通港口局要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合理运价形成机制的研究,适时研究调整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要引导行业协会积极采取依法合规、符合市场规则的方法,将分散的道路货运经营者组织起来,提高货运经营者的议价能力,指导道路货运经营者实行运输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调查测算平均合理成本并定期公布,作为承托运双方进行议价的重要依据。

  市交通港口局、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要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协会,规范各细分行业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文本,明确承托双方的责任义务、运费结算以及运价与油价的联动机制。要加大对货运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以监管,保障合同有效履行。

  十四、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港口局要加快引导推动道路货运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行业信息化整体应用水平与运作效率。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要有序推进道路危险品运输车辆、重型货运车辆等配备的卫星定位装置的更新和功能完善,实现信息在公安、安全监管、交通等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共享与互通,加强动态监管,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市交通港口局要指导支持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汇集供求信息和交易信息,发布陆上货运运价行情和运价指数;建立完善集装箱道路运输配载信息系统;鼓励企业建立冷链运输质量安全全程监控平台;会同港口公安部门建立集装箱车辆进港证制度,优化集装箱车辆RF卡管理,发挥其在车辆管理和港区、堆场管理中的作用。